各处室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(国发〔2015〕65号)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,优化能源结构,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,严格执行《银川市2018—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》(见附件),现将各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:
一、优化产业结构调整,消减煤炭消费需求
1.全市不得新建、改(扩)建电解铝、钛合金、钢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)
2.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,对未批先建、边批边建、越权备案核准的违规项目,尚未开工建设的,不准开工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、施工许可处)
3.严格执行环境保护、产品质量、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。(责任处室:各业务处室)
4.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(市)区,实行项目“区域限批”,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、核准和审批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)
二、严格耗煤项目审批,控制新增煤炭消费
1.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,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,严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耗煤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严格执行煤炭减量等量替代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)
2.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,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,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。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,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)
3.对未通过能评、环评审查的项目,有关处室不得核准和备案,不得批准开工建设,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排污许可证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、施工许可处)
4.将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,不符合替代标准的,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)
三、全面整治燃煤锅炉,消减现有煤炭消费
1.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、禁建管控措施,银川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/小时以下燃煤锅炉。(责任处室:立项审查处、市场服务二处)
各处室要高度重视,强化责任意识、强化工作统筹,密切配合,形成合力,盯紧盯牢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,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。
附件:《银川市2018—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》
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
2018年6月2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